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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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毅[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130-140,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2008年度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关 键 词:证据 证据“转化”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取证主体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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