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两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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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绿花[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191-195,共5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青年项目"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以藏传佛教宗教事务为例"(项目编号10CFX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西藏自元朝正式纳入统一国家版图,至此,全国藏区成为统一国家的一部分。藏传佛教到元朝时已发展成为藏区的主流宗教信仰,并且影响着藏区方方面面的事务。因此,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不断规制和调整就成为元以来历朝对藏政治策略运作的首要任务。鉴于这种重要性,元明两朝中央政权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实施和立法调整,主要包括册封宗教首领、礼遇喇嘛,设置中央和地方专门管理机构,扶持建立地方政教合一政权等方面的立法。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不断强化了统一国家主权、保持了藏区社会稳定、促进了藏区经济相对发展,在当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对国家如何管理藏传佛教宗教事务和藏传佛教如何谋求自身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元朝 明朝 藏传佛藏宗教事务 法律调整 历史启示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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