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保障机制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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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林[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2]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24期33-3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基层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状况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9X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以侦查机关(部门)客观、全面、合法地取证为前提。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全面把握逮捕、起诉条件,自觉履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促使侦查机关(部门)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还应当通过推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部门)共同分析无罪判决成因、强化排除非法证据和不捕、捕诉说理等机制,树立侦查人员的法庭意识,促成侦查机关(部门)取证的客观性、全面性、合法性。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证明责任 保障机制 全面性 合法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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