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寄押和押解路途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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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豫川 陈进科 

机构地区:[1]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24期63-63,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追捕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对于寄押时间和押解回立案机关所在地路途时间能否计入拘留时间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不能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关 键 词:刑事拘留 时间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临时性 通缉 羁押 罪犯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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