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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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金华[2]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2]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辽宁鞍山114001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26-29,共4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2009T041)

摘  要:纳税人诉讼是指公民、团体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支出来源于税收的公共资金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纳税人诉讼有助于加强财政监督力度,防止和控制国家公共资金的流失,建立廉洁、节约型政府。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征收与使用过程的统一,纳税人诉讼是用税监督权的司法化。构建我国纳税人制度应当设立纳税人诉讼的前置程序,明确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并通过诉讼费用承担、胜诉奖励激励纳税人积极地参与公益诉讼。

关 键 词:纳税人诉讼 用税监督权 原告资格 受案范围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15.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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