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故障损失的类型判断——以“北京大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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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焕玲[1] 

机构地区:[1]孝感学院,湖北孝感432000

出  处:《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66-69,共4页

摘  要:保障网络接入的畅通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故障导致网络接入阻断或不畅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网络接入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虽具备理论上的依据,但用户最终是否可以取得赔偿,还要取决于这种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从对损失类型的规定分析,该类损失既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两类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中均有相应的依据。

关 键 词: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性管辖权 国家主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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