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本体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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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红[1] 马小希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2]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

出  处:《学海》2010年第6期159-163,共5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节水立法研究"(项目号:05JA820006);2010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课题"江苏沿海开发地方立法研究"(项目号:SFH2010A01)成果之一

摘  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认为:法的本体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蕴藏在其中的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对法的表述。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为思维进路,环境法的本体包括有限的物质世界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历史实践。有限的物质世界是一个能量循环系统;人类经济活动主观上通过对物质世界的能量输出换回生存所需要的资源,客观上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的能量交换。在人类经济活动实践中,受追求资源的主观愿望的驱使,人类忘记了世界的有限性这个客观前提,在自发而不自觉的状态下以无限的符号来表述有限的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客观层面由此发生分裂。有限的世界和无限的符号的矛盾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环境法产生的根源,也是我们研究环境法的起点。

关 键 词:环境法 本体 能量循环 能量输入 能量输出 

分 类 号:D91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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