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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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文华[1,2] 卿前龙[3,4] 

机构地区:[1]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2]湖南省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3]北京大学 [4]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天府新论》2011年第1期55-60,共6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项目<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编号:2010JD46);湖南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招标课题<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编号:2008XK304)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编号:09BJY088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6BJY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08JA790003);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编号:0603008C);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编号:0603008C);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编号:08C771)的资助

摘  要: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最好选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不同群体产生不同的影响。高素质的劳动者从中收益,而处于边际就业的低素质的农民工成为受损者。《劳动合同法》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劳动者提高边际生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农村劳动力转移 边际生产力 人力资源 

分 类 号:F32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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