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通知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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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天岚[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4期90-9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通知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应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但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时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通知行及时履行义务怎样判定?通知行迟延通知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关 键 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赔偿责任 知行 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 受益人 国际商会 法律规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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