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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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海燕[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95-103,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汪海燕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移植研究"项目(07CFX0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两大突破:第一,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到物证和书证;第二,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然而,这两个规定有其内在的缺陷。这不仅表现为两个规定缩小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而且其中的有些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很有可能使得被寄以厚望的两个规定变成一场"立法秀"。

关 键 词:非法证据 排除 范围 程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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