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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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建宝[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中心

出  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77-81,共5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 键 词:权利本质 特定利益 法力 私权 商标权本质 异化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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