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何建兵与泰兴市横垛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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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宏文[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1期36-40,共5页

摘  要:一切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能没有期限限制。我国《宪法》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做出了明确划分,基于行政诉讼的设立目的和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法院不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否则将是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查权,这种权利也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没有提出抗辩或放弃抗辩而重新获得。

关 键 词:司法审查程序 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婚姻登记 人民政府 法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纠纷案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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