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陈忠进与杨立志房屋迁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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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舜隆[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1期41-45,共5页

摘  要:由于现时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往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常常引发纠纷。作者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根据约定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关 键 词: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 产权归属 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 立志 陈忠 宅基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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