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被引量:2

Analyzing And Rethinking About Harassment Of Determining Act Of Cheating Others Out Of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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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王玉珏[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5-9,共5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上海市法学会青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青年课题2号);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9HZK009;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学科编号:S30901)

摘  要: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关 键 词:信用证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滥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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