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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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超 魏少永 

机构地区:[1]新野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1年第1期35-3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提示: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生质及承担责任的形式,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较《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所突破,但并不明确,各方认识不一。因此,辨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法律意旨,明确其立法本意,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未成年学生 《民法通则》 适用法律 《教育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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