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立法模式的变革——流域生态系统管理范式选择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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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景[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郑州45000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191-194,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流域管理法研究:以生态系统管理为中心的法理创新与制度构建"(项目编号:09CFX04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及中国环境法规分散立法模式的现实障碍呼唤中国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法律规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方法上缺乏可操作性,在实现生态系统整体管理上存在着发展困境。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空间优势、制度优势以及流域管理的规范变迁决定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范式成为中国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路径选择。在实践操作中,中国需在生态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以流域为自然单元的生态系统管理范式,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统筹规范流域内的各环境资源要素。

关 键 词:流域 生态系统管理 环境法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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