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时代——由权力建构与社会控制论秦至清的社会性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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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若晖[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出  处:《文史哲》2011年第1期5-18,共14页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

摘  要:秦至清的中国社会虽也曾陵谷沧桑,却与此前的周代迥然有别。秦以后的社会规范为"法",周代的社会规范为"礼"。因此探索秦至清两千年间中国社会结构的锁钥即是周秦之变。礼是以共同意志纳上下于一体来建构国家权力,于是礼法之别即在于强制力的有无。强制力以违背意志为前提,必须有被违背的意志之外的另一意志存在,并由该意志来执行对于被违背意志之违背。而且该意志还必须同时掌握强制力。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人只能是君主,亦即"君生法"。这一新的人为社会规范必须将整个社会重新组织,承担这一重任的政治制度便是郡县制。作为法之保障的强制力由军队提供,因而保障君主对于国家武力的独占与独制的军爵制便成为商鞅变法获得成功的关键。由此,皇权得以直接支配全国的土地和人口,平民组成的军队确保了专制权力下的全民身份平等,流官制使得官吏的权力来源不再是自己的宗族祖先而是君主授权。由此,最高权力与个体臣民之间的一切中间力量被扫荡殆尽,从而缔造出一个强大到极点的君主,一个萎缩到极点的社会,以及一个个沉默到极点的奴仆化个体。

关 键 词:郡县制 社会形态  周秦之变 

分 类 号:K207[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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