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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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丹丹[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14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年第1期80-81,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乏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

关 键 词:两审终审 第三审制度 改革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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