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兼评《物权法》第19、20条之规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马卉[1] 郭静[1] 

机构地区:[1]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24期92-92,共1页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保护不动产本身及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原因在学理上大致有四种:第一,因登记人或申请人的过失而导致;第二,因申请人或权利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如房产借名登记,事实购房人因无商品房购买资格,而被登记人恰有购买资格,此时双方通过合意、串通,造成房屋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三,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欠缺而导致。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因之前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过户登记不正确;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登记手续 不动产物权变动 更正 购买资格 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