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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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爱田[1] 吴敏[1]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出  处:《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53-55,共3页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出现了新特点,这给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出了挑战,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弊端在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新形势下我国建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实效性原则、弱化司法最终审查权原则。根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惯例,在立法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在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一是实行裁审分离制度;二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关 键 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裁审分离 劳动法庭 

分 类 号:DF47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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