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诊断权的法律限定——联合诊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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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百成[1] 汪琪[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出  处:《航空航天医药》2010年第12期2249-2249,共1页Aerospace Medicine

摘  要:医师的诊断权可分为独立诊断权和联合诊断权二类。我国法律规定医师对职业病、烈性传染病、疫苗接种反应等疾病具有联合诊断权,这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联合诊断权是对医师诊断权的法律限定。

关 键 词:医师 法律 诊断权 

分 类 号:R192.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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