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冒风险的刑事归责——论自我负责原则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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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桥[1] 马渊杰[2]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3-11,共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肖中华教授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8年度重大研究项目<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的变革>(项目批准号:08JJD8201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

摘  要:在被害人自冒风险的情况下,自我负责原则得以适用。自我负责原则在德国已经被大多数学说承认为一个客观归属之下的独立概念,在规范意义上其可以排除客观归属。虽然存在各种学说,但是就该原则而言,限定刑事归责范围和确定被归责主体的基础均在于刑事规范义务,其需要在系统阐释的基础上准确加以理解;与此同时,为避免导致被害人遭受双重不利,出现刑法的失衡,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构成要件被严格加以限定,并且贯彻于其具体类型之中。本质上,自我负责是自我决定的自由实现,表明了刑法对个人自我决定的尊重。该原则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被害人自冒风险 客观归属 自我决定 义务违反 自我负责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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