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命权制度的构建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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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雄伟[1] 江伟松[2]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40-45,共6页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摘  要: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一方面,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不受国家、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宪法中,生命权属于一项隐含权利,即没有明文规定,不符合生命权保障的需要。生命权的入宪不仅是由生命权的重要性与宪法的至上性所决定的,也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培养尊重生命权的宪法文化的需要,更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我国也亟须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机制。

关 键 词:生命权 人权 救济机制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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