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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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莉[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1年第2期62-64,共3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危机后全球会计治理及其国际协调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BJY020);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财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CJJ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新增值税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属于固定资产。(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析 业务 资产范围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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