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法律应加入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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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狄煌[1] 

机构地区:[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出  处:《中国劳动》2011年第1期18-20,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我国现有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必要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仍然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难以做到依法正常启动。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应加入对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定,要坚持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为确保集体协商依法正常启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必须对回避和拒绝集体协商的责任方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

关 键 词:集体协商 法律法规 强制性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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