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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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 於丽红[2]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2]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11年第2期40-41,共2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一、引言 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法定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如劳务就很难界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债权因收回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转让但也很难用货币估价;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所以,劳务、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关 键 词:出资方式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 公司股东 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 土地使用权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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