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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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1年第2期55-55,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关某是山东省寿光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关某在工作时腿部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出院后回家养伤,至2010年5月经过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6月,双方协商支付工伤待遇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没有异议,

关 键 词: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0年 鉴定委员会 举证 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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