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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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投资北京》2011年第2期89-89,共1页Invest Beijing

摘  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标准 拆迁补偿估价 法律法规 有偿出让 转让方式 利益需要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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