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场公证中如何体现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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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金 

机构地区:[1]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7期74-74,8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随之呈上扬趋势。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而出租人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一般在租赁期满后,选择将房屋向社会以招投标(此并非我国《招标投标法》意义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以便获取更高租金。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的效力如何?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在办理向社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证中,又如何体现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本文拟对这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公证机构在办理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将房屋向社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证实务中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现场公证 承租人 优先承租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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