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对比方法应用实例——珍宝岛制药诉昆明制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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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影[1] 赵明强[2]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2期79-81,共3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制药)、被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制药),在2002年12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均被允许生产注射用血塞通。此后,这两家企业均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颁布件(批件号:2002ZD-0986)生产销售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

关 键 词:制药 案件分析 昆明 对比方法 专利侵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专利权 纠纷 

分 类 号:TQ460.5[化学工程—制药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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