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向背及调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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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立恒[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84-89,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湖南师范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司法制度探索研究;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机制(CLS-D0971)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执行程序在诸多方面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表现在根据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执行程序、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社会内处遇的推行与扩张、刑事执行的变更等。然而,我国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离之处,表现在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死刑执行亟待完善、行政化的执行变更程序、社区矫正改革试点亟待完善等。因此,应当从刑事执行主体的一元化、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诉讼化、社区矫正的专门化、法律化等方面进行调整。

关 键 词:刑事执行程序 宽严相济 调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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