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司法”语境下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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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燕玲[1] 冉赛光[1] 郭辉[1] 

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62-66,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0年度河北省法学会课题<有限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确立>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0DF007

摘  要:理论界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的纷争一直存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实践中行政纠纷"案外和解"的情况大量存在,其实质就是"调解",这种现象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值得我们深思。而"民生司法"理念的提出,更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有限调解引入行政诉讼不仅是必然的、可行的,而且对于司法机关转变观念,树立行政审判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民生司法 行政诉讼 调解 理由 依据 可行性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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