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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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艳 张铭训[2] 

机构地区:[1]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200042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期20-24,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关 键 词:信用卡犯罪 实践案例 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 应用 银行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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