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虚假代言行为犯罪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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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子艳[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3期124-126,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众人物形象商品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B535)的研究成果

摘  要:正在热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慎刑和谦抑的刑法思想的指导下,有关部门不惜以扩大犯罪圈的方式来关注民生问题的保护,更是获得专家和民众们的好评。但是对于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众人物虚假代言行为尚未列入刑事立法者的视野。公众人物有其特有的影响力,其为虚假代言行为将导致公众被误导和诱骗,购买了不需要或者质次价高的产品、企业成本加大甚至破产、消费者经济利益受损、甚至有危及生命健康和丧失社会机会等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刑法应该将公众人物的虚假代言行为入罪。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虚假代言 公众 企业 消费者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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