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裁决既判力之否定——基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适用的考量  被引量:4

On the Res Judicata of Arbitral Award——From the Application of Res Judicata Theor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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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胜雄[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48-50,共3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既存于世的法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各有差别。学界一般肯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但没有意识到这两种既判力理论模式的本质差异,盲目引入既判力理论可能会产生更多问题。"事实出发型"和"规范出发型"两种诉讼思维模式也存在于仲裁制度当中,并影响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适用法律和正当的程序保障是既判力正当化的依据。鉴于仲裁本身的性质特点,在我国应不适合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

关 键 词:既判力 仲裁裁决 事实出发型 规范出发型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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