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合同下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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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瑶[1] 

机构地区:[1]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100710

出  处:《文艺生活(下旬刊)》2011年第3期232-232,共1页

摘  要: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不会产生任何代理关系,该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相对人享有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为相对人提供了比较周到的保护。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追认权 催告权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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