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纳税调整争议焦点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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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海雁[1] 朱学义[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3期27-2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陛房地产的核算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事宜作明确规定。在会计实务和纳税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焦点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纳税调整时要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价值。一种观点认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生房地产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则纳税调整时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

关 键 词: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业务 纳税调整 焦点 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 计提折旧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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