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作为价外费用征税问题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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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朝黎明[1]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3期43-44,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税收实务中,在对代收款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以及对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判断上,实务工作者存在意见分歧,这与现行税法缺乏清晰的法律解释有直接的关系。本文的案例分析表明,款项若不归属于纳税人并且不由纳税人开具发票,则对代收款项既不应征收增值税,也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两种税都要征收。

关 键 词:代收款项 价外费用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分 类 号:F810.6[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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