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争议和解之后的营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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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文龙[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外国语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1年第2期6-9,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1年1月18日,张裕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张裕集团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同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张裕公司和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关 键 词:“解百纳” 商标争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 张裕公司 营销 和解 张裕集团 国家工商总局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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