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叶隆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中国土地》2011年第2期62-62,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在房地产登记中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房地产转让后,转让方拒不到登记机关签字盖章,导致受让方不能办理产权证书。按理说,受让方支付了价款,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转让方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地产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房地产价格飚升,有的转让方受利益驱动,不愿意履行原合同,如果受让方不补偿差价,转让方就拒绝到登记机关签字盖章,配合受让方履行过户手续。这既侵害了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房地产登记工作造成极大被动,并可能引发信访事件,影响政府形象。对于在房地产转让中,转让方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应对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登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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