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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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珂[1] 杜宇红[1] 刘永初[1] 

机构地区:[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年第12期109-110,共2页

基  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渎职侵权犯罪证据标准研究"(项目号:XJ2010C019)

摘  要:刑讯逼供行为既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又损害了司法公正,必须予以遏制。在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

关 键 词:刑讯逼供罪 定罪 证明对象 

分 类 号:F270.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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