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正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辨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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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盛军[1] 曹刚[2]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市100872

出  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66-70,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伦理学研究"(07JJD820167);项目负责人:曹刚

摘  要:当前学界普遍认为税收正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将国家税收行为囿于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分化。实际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二元结构并不是税收正义的全部内容,并且二者难以为国家税收找到合理的根据。在税收正义范畴中,应当是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三者的统一,其中,公共利益是国家税收的目的,个人权利是国家税收的前提,国家权力是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工具,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达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互融,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才是税收正义的本质。

关 键 词:税收正义 公共利益 个人权利 国家权力 

分 类 号:B82-053[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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