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相关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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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1年第2期89-89,共1页

摘  要:垃圾短信扰民已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已符合所有犯罪都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而目前我国对此尚无专门刑事法律规范,单靠现有法律并不足以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群发垃圾短信活动明确定为犯罪行为.从而依据法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关 键 词:垃圾短信 非法经营罪 刑法 犯罪 罪刑法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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