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适用:以资产转让和证券发行为核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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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林[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132-139,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0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JB82001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跨国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SPV设立于离岸金融中心,并在那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国际金融中心发行证券是最常见的程序设计。作为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资产的跨国转让和证券的跨国,其发行在实践中常会面临各种法律适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资产的跨国转让环节,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原始合同的准据法;资产转让中的优先权应适用发起人所在地法。在证券的跨国发行环节,证券发行主体的身份和能力要同时受到其所属国法律及证券发行地国法律的双重约束;证券发行中的单方行为及双方行为应分别受"行为地法"及"尽量使合同有效原则"的约束,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应适用证券发行地法,证券发行中的股权关系应适用公司属人法。在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发起人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这些法律适用规则,实现了其提前实现债权的目的。

关 键 词:跨国资产证券化 资产转让 证券发行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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