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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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1] 彭鲁军[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1年第2期182-182,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清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 应用 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 税务机关 抵押权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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