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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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向玉[1]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马列部,贵州凯里556000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69-73,共5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C820049);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转型与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阶段性研究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0XFX005)

摘  要: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结婚规则中有早婚、姑舅表婚的习俗和按民族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传统,这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时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更为严重的是,生育前不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在家中生产,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到孩子上户口时,一些父母为避免因早婚、早育或超生被计生部门罚款而将孩子的年龄多报几岁。这些孩子日后一旦犯罪,就为司法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带来了难度,也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额外负担和"难点"。

关 键 词:黔东南 婚姻习惯法 当事人 权利保护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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