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秦增时[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5期136-13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部分涉案事实由特定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所不同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肯定单位的作证资格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否定单位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作证资格和法律地位,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单位提供证据材料的现象视而不见,既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追究和惩罚犯罪,也不利于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完善。为此,笔者在学界关于单位作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思考,试图论证单位的作证能力,为刑事诉立法确立单位作证制度探索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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