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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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成[1] 杨继文[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97-100,共4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制度设计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初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行政机关随意处分行政职权进行限制,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制约理论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来,学界从未停止过对我国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论;实务上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也不在少数。这就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实践游走在法律框架之外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客观现实的要求,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客观存在的价值基础。对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以期彰显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 理论基础 实践价值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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