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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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东成[1] 王书红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2]南阳宏图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11年第4期40-42,共3页

摘  要: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关 键 词: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纳税申报 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转型改革 财政部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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