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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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居然 

机构地区:[1]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出  处:《上海房地》2011年第5期55-56,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尚未决断。由于该法未有明确的表示,故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值得研究。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机构 赔偿责任 《物权法》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性质定位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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